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
(资料图片)
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
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
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
(以下简称“
《规范运作》
”)和
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作为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
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独立董事,我们已事先收悉公司提供的拟于
资料,经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,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,
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,现对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《公司章程》部
分条款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公司本次变更经营范围是根据工商相关政策变化进行的,本次对
《公司章程》部分条款的修订是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》
《规范运作》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,符合公司整体利益,
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经营范围
的变更及《公司章程》部分条款的修订,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
会进行审议。
独立董事:
张 娟 邹志强 李 新
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
查看原文公告